一、民法典房产分割新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房地产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若房产作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应予以公正平等地分割;具体可采取由任何一方获此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房产价值一半金额的货币补偿以完成财产分割之处理方式。当夫妻缘尽面临离婚时,其共有的财产需经彼此协商处置,如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将由我国司法机关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按照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的原则下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典房产的最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规定,男女在缔结婚姻之后购买的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按惯例应由夫妻双方以平等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如有一方在婚前自己购置的房地产并且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义之下的话,如果这个房屋没有任何贷款的因素加入的话,它就应被视作那一方的私人财产,另外一半的配偶将无权对此产生争议或要求分配此类资产;
然而,如果存在任何贷款的话,那么这一方应向他/她的配偶提供关于共同偿还债务的部分和增值部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
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置或取得的房产,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必须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分割。在这种状况下,可以由任何一方直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其所拥有的那部分价值的等额货币作为相应的经济补偿。在面临离婚境地之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形式需要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与妥善安排,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司法机构将会依据实际情况,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并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决。